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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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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水文施工资质的定 分类水文施工资质是指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施工活动的单位所应具备的资格认证。根据申请单...
水文施工资质是指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施工活动的单位所应具备的资格认证。根据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的不同,水文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部分特定的重要、大型或跨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如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项目,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项目,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项目等。
乙级资质: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 4 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 1 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申请取得水文施工资质的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于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对于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申请水文施工资质的流程如下: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四份、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应的审批机关。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审批机关审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水文施工资质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
承担并完成相关业务的能力,包括对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的独立承担和完成能力,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中取水、用水、退水等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能力等。
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要求具备符合上岗条件、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人员的专业配置应齐全。
专业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情况,应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
水文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持证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等情形,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年检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持证单位如有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等情形,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持证单位如有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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