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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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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成都培训机构资质办理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政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区/县"或"区(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或中心)组成;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区/县"或"区(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且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培训机构的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中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不得使用个人姓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华夏"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不得冠以"国际""全球""亚洲""美洲""澳洲"以及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等名称字样;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西部""巴蜀"等区域及其变体字样;不得冠以"示范""旗舰""精品"等与实际不符或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字样;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误导公众。 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合法合规的可以继续沿用。
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举办者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可以办学场地的不动产所有权和货币等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不少于 20 万元;举办者租赁场地办学的,开办资金不少于 30 万元。 每增设 1 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 15 万元。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筹建时应转入培训机构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 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法人登记后应及时交付培训机构,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 1 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资产过户或交付培训机构前,举办者对培训机构债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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