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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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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资质不得借用的相关规定建筑资质不得借用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
建筑资质不得借用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禁止借用资质的相关要求。
以下为您介绍一个建筑资质借用的处罚案例:
被告韩某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了某酒店工程。委托韩某强作为酒店工程项目经理,处理与该工程有关事宜,该工程由被告韩某强垫资施工,自负盈亏。韩某强以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谭某义、刘某剑合伙挂靠的第三人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工程虽以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建,但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并未向涉案工程投入资金、组织施工,而是由被告韩某强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韩某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建筑工程施工,该“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存在过错,故被告韩某强挂靠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对外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从事与涉案工程项目部职能有关的民事行为,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谭某义、刘某剑借用建筑劳务公司的资质与韩某强以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合同》无效。
为防范建筑资质被借用,以下是一些关键措施:
严把选人关:建议对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尽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良好合作经历的挂靠人作为内部承包人。
加强合同管理:签订详细、明确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责任承担、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
建立监督机制: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包括施工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
强化员工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对资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防止内部员工参与或协助借用资质的行为。
建筑资质借用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的企业可能需要与借用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刑事风险:在某些严重情况下,可能涉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刑事犯罪,单位和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资质不得借用的监管,采取了以下措施:
明确管理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加强审批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提高审批效率、统一审批权限、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加强信用管理等要求。例如,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审批效率;对企业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的,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均需按现行资质标准的内容进行考核等。
地方政策跟进: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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