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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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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和平区建筑资质增项的基本要求企业合法注册: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资质核定: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
企业合法注册: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资质核定: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无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相关规定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满足人员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特殊情况处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原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财务报表:申报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备证明材料:设备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要求,在资质申报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外省市的现场管理人员证书等扫描件与原件核对。(无需原件核对)。
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合法的财务报表、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企业类办事,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如牵涉到技术工人为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外地分公司社保缴纳凭证及外地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至窗口核对原件)。
电子化申报:登录相关网站,进行网上填报。
受理: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审核、公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审批、公告:完成审批,并进行公告。
领取证书:企业领取证书或领取并打印资质证书使用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实施意见,包括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申报材料有关要求、资质证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由于目前获取到的和平区建筑资质增项成功案例的具体内容有限,但一般来说,成功的建筑资质增项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企业对相关政策法规有清晰的了解,能够准确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在人员配备、资产状况等方面满足增项要求。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操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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