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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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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吊车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吊车属于起重机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吊车的生产是需要生产许可证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吊车属于起重机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吊车的生产是需要生产许可证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优化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对起重机械的相关规程进行了修订与整合,形成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也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申请吊车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一般来说,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各类吊车,都需要生产许可证。
具体的许可条件包括:
人员方面: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检测仪器: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仪器,如经纬仪、水准仪、噪声检测仪器、绝缘电阻检测仪器、接地电阻检测仪器、万用表、激光测距仪等,具体要求因单位类型有所不同。
吊车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构根据吊车的类型和级别有所不同。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桥式起重机(A级)、门式起重机(A级)、塔式起重机(A级)、流动式起重机(A级)、铁路起重机(A级)、门座式起重机(A级)、升降机(A级)、缆索起重机(A级)、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等。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桥式起重机(B、C级)、门式起重机(B、C级)、塔式起重机(B、C级)、流动式起重机(B级)、铁路起重机(B级)、门座式起重机(B级)、升降机(B级)、桅杆式起重机(B级)、旋臂式起重机(C级)、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等。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吊车生产许可证:
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或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也可能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补充信息
关于吊车生产单位的试制造和试安装:申请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制造1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制造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 B 级的参数上限。样机可以是成品,也可以是半成品;如果为半成品,该样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制作完成并且自检合格。在取得制造许可前,样机不得出厂。申请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所申请的每个许可子项目中,各试安装 1 台用于验证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样机。申请许可子项目 A 级的,试安装样机的参数应当高于相应设备类别 B 级的参数上限。样机应当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从事设备吊装的企业资质:从事设备吊装的企业应该具有基础资质(如企业营业执照)、行业资质(分为三级资质,不同级别有相应标准)、从业资质(设备吊装作业中参与的工种需持证上岗)、其它资质(如开展机电安装、设备调试等业务,还需取得相应资质)。
随车吊的许可证件:随车吊的制造商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设备制造许可证,才能生产和销售随车吊。随车吊在进行使用之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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