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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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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用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的法律风险借用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借用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 4 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际情况中,存在许多公司资质借用投标的案例。例如,在“借用资质成功串标上百次,23 人被判刑!涉案金额超 8 亿”的案例中,伙同其他投标者借用多家公司资质,采用集中统一安排错开报价方式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最终 116 个工程全部中标,其中多个项目的不同标段均由该伙人中标,涉案金额高达 亿元。前段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3 人均被判刑,处以拘役 5 个月至有期徒刑 1 年 8 个月不止,并处罚金共计 1830 万元。
为了防范借用公司资质投标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采取投标法人签到制 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签订,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持被借用资质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全程办理。
往来资金转账制 针对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二,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招标人的工程款直接进入了投标人设立的临时项目管理机构的财务账户。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
严格处罚 发现借用资质的,、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人进行相应处置;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给予其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借用公司资质投标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住建部就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有关查处问题提出,对“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供他人承揽工程,但未中标、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过程,相关行业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通知,如 2020 年 9 月 22 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旨在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开展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维护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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