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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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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使用别人公司资质盖楼房的法律风险使用别人公司资质盖楼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在劳动关系方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
使用别人公司资质盖楼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在劳动关系方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出现工伤、劳动争议,被借用企业就要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存在税务经济风险,管理费可能被没收,还会有因开票涉及的税务经济法律风险。从合同效力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借用企业的“非法所得”通常就是收取的管理费。行政方面,《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停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在民事责任方面,除《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需对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使用他人公司资质盖楼的案例及相应后果:
2013年6月,张某借用A建设公司建筑资质,以该公司名义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B房地产公司将西平县某小区共4栋楼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发包给张某施工。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法院进行了判决。
近日,民事庭调解了一起标的为955000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借用被告资质中标了恒泰二期南街头绿地建设项目工程,并对工程整体进行了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一直未能全额支付工程款,后双方产生纠纷并调解。
为防范使用别人公司资质盖楼的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一旦发现资质“挂靠”,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将被挂靠企业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示,视其情节,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场准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被发现使用别人公司资质盖楼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
盗用公司资质侵权可能受到的处罚有:盗用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进行其他犯罪活动,一般是承担民事上的责任;盗用他人公司资质用于犯罪活动,可能成立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等相关罪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相关行业对使用别人公司资质盖楼有以下监管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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