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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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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西宁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西宁食品流通许可证一般需要以下流程:申请:食品流通经营者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并按照《食品...
办理西宁食品流通许可证一般需要以下流程:
申请:食品流通经营者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西宁市工商局有关规定递交相关资料。
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包括即时告知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等。
审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批准: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承诺办结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
申请西宁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西宁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新办: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形式。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提供,电子形式。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申请人提供,电子形式。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提供,电子形式。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提供,电子形式。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供,电子形式。
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形式。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提供,纸质及电子形式。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提供,电子形式。
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形式。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提供,纸质及电子形式。
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提供,电子形式。
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形式。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提供,纸质及电子形式。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提供,电子形式。
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形式。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申请人提供,纸质及电子形式。
西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地点为西宁市市民中心B馆(城中区政务服务大厅)10-12号窗口。
办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进行了规范,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西宁市制定出台了《西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补充信息
食品展销会相关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核验并留存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情况等信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并督促落实,定期对其经营环境、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不同经营场所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络经营、外设仓库等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相关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简单制售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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