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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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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矿山开采劳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符合...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新立审批
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
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
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
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
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采矿权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申请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申请人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的证明材料;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矿种的证明材料;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材料
审核通过后,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大型以上的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的为 20 年,小型的为 10 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 年 10 月 11 日国务院批准 1996 年 10 月 30 日劳动部令第 4 号发布)
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措施,要求矿山企业和监管部门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加强对危化品、矿山、尾矿库等的管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明确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等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2 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在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明确了安全投入、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 13 号)《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规范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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