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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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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水泥厂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一、确定申请类型与准备工作因为不同类型如通用水泥、硅酸盐水泥熟料、特种水泥等在申请要求上会有差异。例如,生...
一、确定申请类型与准备工作
因为不同类型如通用水泥、硅酸盐水泥熟料、特种水泥等在申请要求上会有差异。例如,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照特种水泥单元中的各个品种分别申请。同时,企业要确保自身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这是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前提。
在准备工作方面,企业要做好自身生产设施、检验设施、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方面的自查,确保满足生产和检验的要求。例如生产设施要符合相关的环保、安全等标准,检验设备要能准确检测水泥的各项指标。
二、填写申请表格与准备材料
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准备填写办理水泥厂的申请表格,该表格通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企业还需准备相关材料,例如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这是确认企业法人身份的重要依据。并且要按照要求准备产品检验报告,企业申请许可证时应提交1年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如通用水泥单元按所申请的最高强度等级产品、硅酸盐水泥熟料单元按产品单元、特种水泥单元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三、提交申请
建筑用钢筋、水泥等5类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总局不再对新申请企业实施审查、审批。所以水泥厂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目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挥“互联网 +”作用,优化政务服务,实施全流程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企业需要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并且取消纸质申请材料,不断提高生产许可受理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四、审查与审批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是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是否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政策文件,不得受理、审批违规新增产能生产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因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或产能置换办理生产许可事项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书后方可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例如检查生产通用水泥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是否满足特种水泥生产的特殊要求等。
如果企业的申请通过审查和审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颁发生产许可证;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企业需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
一、基本资质要求
企业必须拥有营业执照,并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需要覆盖申报的水泥产品。这一要求确保企业是合法注册且具有经营水泥产品相关业务的资格。例如,一个只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建筑材料销售而没有明确提及水泥生产的企业,是不满足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资质的。
企业还需要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专业技术人员是保障水泥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确保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他们要熟悉水泥生产的工艺流程、质量控制标准等知识和技能。例如,在水泥的配料环节,技术人员需要精确计算各种原料的比例以保证水泥的性能;在质量检测方面,技术人员要熟练操作检测设备并准确解读检测结果。
二、生产与检验条件要求
企业要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和生产设备等方面。例如,水泥生产需要有专门的窑炉设备用于熟料的烧制,粉磨设备用于将熟料磨成细粉等。这些设备的性能、规格等要符合水泥生产的要求,并且要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检验手段也是至关重要的。企业需要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能够对水泥的各项指标如强度、安定性、细度等进行检测。同时,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检验制度,例如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样检测,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十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对于试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等,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对于水泥新增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这意味着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方面不能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例如,如果国家对水泥行业有产能限制政策,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不能申请超出政策允许范围的产能。
在涉及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等情况时,要遵循相关规定。如因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或产能置换办理生产许可事项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书后方可受理生产许可申请;不得受理、审批违规新增产能生产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
一、申请表格类
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填写的申请表格是必不可少的。这个表格包含丰富的信息,是监管部门初步了解企业情况的重要依据。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涵盖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地址、例如企业名称要准确反映企业的主体身份,法定代表人姓名要与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表格中的经营范围需要详细明确,要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相匹配并且覆盖申报的水泥产品。同时,环境保护措施方面的内容也需要填写,包括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采取的环保设备、措施,如粉尘处理设备的类型和运行情况、废水处理措施等,这反映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对环境影响的控制能力。
二、身份证明类
水泥厂的法人代表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是证明法人身份的法定证件,通过核实身份证信息可以确保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有效,防止冒名顶替等情况发生。
如果企业涉及其他人员身份相关的情况,如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参与企业经营(虽然在水泥厂这种情况较少),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等。
三、产品检验报告类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1年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对于不同类型的水泥产品,提交的检验报告要求有所不同。通用水泥单元按所申请的最高强度等级产品提交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例如如果企业申请生产多种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要按照最高强度等级产品的检验要求提交报告。
硅酸盐水泥熟料单元按产品单元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特种水泥单元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这些检验报告可以为1年内同产品单元(特种水泥为同产品品种)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并且企业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需覆盖新《细则》附件2中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建筑用钢筋、水泥等5类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水泥厂生产许可证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总局不再对新申请企业实施审查、审批。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它们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审核。例如,在受理申请时,要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在审查环节,要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人员资质等进行核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生产水泥产品的能力;在审批时,要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颁发生产许可证。
同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完善审批系统,调整修订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还要大力推进电子证书,并且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与总局e - CQS电子审批系统的数据对接,以便总局依托电子审批系统对各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监督。
一、生产条件与政策合规方面
生产条件的保持:企业要始终保持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在生产设施和设备方面,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满足生产要求。例如,水泥窑炉的温度控制设备如果出现故障,可能会影响水泥熟料的质量,所以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对于检验设备,要定期校准,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企业不能违规新增产能,对于涉及产能置换、兼并重组等情况,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例如,如果企业通过产能置换来扩大生产规模,必须先注销原生产许可证书,然后再按照新的产能情况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如果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仅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会被受理或审批,企业还可能面临处罚。
二、申请材料与审批流程方面
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准备申请材料时,要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申请表格中的信息要如实填写,不能有虚假内容。例如,企业的环保措施如果填写不实,在实地核查时被发现,会导致申请失败。法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要清晰有效,产品检验报告要符合要求,包括检验项目的覆盖范围、报告的有效期等。
审批流程的跟进:企业要密切跟进审批流程,按照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或修改材料。例如,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企业要尽快重新提供符合标准的报告。同时,企业要了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等规定,例如目前后置现场审查模式审批时限和告知承诺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企业要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三、产品质量与后续监督方面
产品质量的保证:企业要重视产品质量,在试生产阶段就要按照规定做好产品质量的控制。例如,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指标确认依据,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十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水泥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也要持续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合格性。
后续监督的配合:企业要积极配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后续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企业可能会被随机抽取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时,要按照要求限期整改。例如,如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的生产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企业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整改,确保生产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如果企业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将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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