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皮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规定
拉皮作为一种食品,如果要进行销售等经营活动,需要遵循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如果销售的是食用农产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则不需要取得此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需要进行备案登记。拉皮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如果是现场制作销售或者销售非预包装的拉皮等情况,是需要办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的,在一些地区可能涉及到食品流通许可证(部分地区已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流程
咨询与领取申请书
-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并填写,申请销售的产品必须包含“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两项内容。这一步是办理许可证的起始点,通过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可以获取准确的办理信息,例如当地的特殊要求、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所以咨询环节非常重要。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对申请书的填写格式有特殊要求,或者对拉皮这种特定食品有额外的说明需要填写在申请书上。
递交文书材料
- 递交相关文书材料。由于地区差异性,具体材料需要咨询当地食药局窗口工作人员。一般来说,需要准备的材料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提交)、食品类别申报表、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资料等。这些材料涵盖了从企业或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到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以及管理规范等多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申请企业或经营者具备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条件。例如,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是为了确认经营地点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则体现了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视和规范程度。
领取《受理通知书》与现场核查(如有需要)
- 材料齐全后,可领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如果需要现场核查的,要配合工商机关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是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经营场所实际情况的检验,例如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真的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条件,包括场所的环境整洁程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的距离等;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是否齐全,像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是否具备等;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是否合理,能否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等。这一步骤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实地检查可以排除一些不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
领取许可证并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有需要)
-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凭通知或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之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包含食品销售相关内容,拿着办理好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去工商部门更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在营业执照上添加“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等经营范围。这一步确保了企业在合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也与之相匹配,从而可以正常开展食品流通经营活动。
拉皮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场所条件
- 具有与经营拉皮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例如,拉皮的制作场所如果存在于一个卫生条件差、靠近污染源(如垃圾处理站、污水排放口等)的地方,是不符合要求的。经营拉皮的场所需要有合理的布局,包括制作区、储存区、销售区等的划分,以防止交叉污染。如果是小型的拉皮售卖摊位,也需要保证其周围环境的卫生,有合适的储存拉皮的设备,避免拉皮受到污染。
设备设施条件
- 要有与经营拉皮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具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对于拉皮经营来说,可能需要有专门的冷藏设备来储存拉皮(如果拉皮需要冷藏保存),有清洁的制作工具和售卖工具,如制作拉皮的容器、刀具、售卖用的盘子等需要定期消毒,要有防蝇、防鼠等设施,防止拉皮被污染。例如,在拉皮制作场所如果没有防蝇设施,苍蝇可能会接触拉皮,带来细菌和病毒,影响食品安全。
人员与制度条件
- 要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能够对拉皮的制作、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例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要求从事拉皮制作和销售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以防止患有传染病的人员接触拉皮,影响食品安全。
其他条件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在拉皮的制作过程中,从原料的准备到拉皮的成型、包装等环节,都要遵循合理的工艺流程。例如,原料淀粉的存放要与已经制作好的拉皮分开,防止在制作过程中,原料污染成品拉皮。同时,制作拉皮的设备布局要便于操作和清洁,避免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拉皮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即从事拉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例如,如果一个小摊贩未办理许可证就售卖拉皮,监管部门有权没收其售卖拉皮所获得的收入,以及用于制作和售卖拉皮的工具(如制作拉皮的锅、售卖用的推车等)、原料(如淀粉、食用盐等)等物品。
罚款
- 违法生产经营的拉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这一处罚力度是比较大的,旨在对未办理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例如,如果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拉皮价值5000元,那么将面临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拉皮价值2万元,那么将面临20万(2万×10)元以上40万(2万×20)元以下的罚款。
对提供条件者的处罚(如果有)
-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从源头上杜绝未办理许可证经营拉皮等食品的行为,对那些为违法经营者提供便利的相关方也进行约束和处罚。
拉皮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
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但一般来说,食品经营许可证是有有效期的。在有效期临近时,经营者需要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材料,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如果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续,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形,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所以拉皮经营者如果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关注许可证的有效期,及时进行续期申请,以确保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