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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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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影音出版许可证影音出版许可证是指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所颁发的...
影音出版许可证是指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所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音像制品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的节目源,例如音乐专辑、影视作品等。电子出版物则是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 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 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 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音像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影音出版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 10 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 2 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 5 人。
对于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申请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等,同时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影音出版许可证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登记:领取、填写审核登记表。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审查:受理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能进行现场勘查。
颁证:审核通过,新闻出版广电局或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关于影音出版许可证的有效期,从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通常为 5 年。
需要注意的是,音像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 180 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与影音出版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对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明确了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相关要求。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许可证的设立、设计、印刷、制作、发放、使用、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等管理办法。
《出版管理条例》:为规范出版活动提供了总体的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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