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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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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施工安装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提到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符合特定情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接到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颁发管理机关接到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进行处罚,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相关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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