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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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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建筑企业资质 2001 标准介绍《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标准是由建设部会同铁道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该标准是由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 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 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 号)同时废止。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与现行标准相比,2001 标准在框架上没有明显变化,但在一些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例如,在人员要求方面,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现行标准将 10 类总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类别和数量也有所调整,专业承包资质的数量减少,并增加了专业作业资质,取消了施工劳务序列。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20 世纪 80 年代末就对建筑行业实施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并且到目前状况为止,相继对其进行了多次的资质管理改革,2001 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在之前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建筑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管理需求制定的。此后,随着行业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又陆续出台了新的标准和规定,如 2014 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01 年的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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