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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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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天津燃气工程资质办理条件燃气工程资质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
燃气工程资质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 燃气设施: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比如,气源的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以确保燃气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并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像燃气储气罐的容量和压力要符合标准,输配管道的材质和铺设要符合规范等。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比如要有明确的办公地点和服务站点,方便为用户提供服务。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例如,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比如企业要规划未来几年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制定用户发展的具体策略。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比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例如,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经理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1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CNG加气母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5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L-CNG加气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0人。
比如一个拥有5万户燃气用户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其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应满足相应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燃气工程资质的申请流程如下: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向市公用事业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市公用事业局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现场管理进行核查,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所属地区城市管理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市公用事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公用事业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天津燃气工程资质的审批部门是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事业局”)。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实行网上业务办理。
天津燃气工程资质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其中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例如,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以下为您介绍一些天津燃气工程资质相关的企业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施工前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案
基本案情: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北辰区香河道与汀江路交口巡查中发现天津市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前未会同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且经燃气公司人员告知劝阻后仍继续施工。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相对人天津市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处罚。相对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经执法人员复查,相关隐患问题已整改完毕。
案例二:天津市宝坻区某液化气站违法未实行实名制销售案
基本案情: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某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固定摊点时发现,该摊点所用连接软管为橡胶软管,调压阀可调节,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查所用气瓶为天津市宝坻区某液化气站充装,遂对某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市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瓶装燃气的管理,推动瓶装燃气市场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6)实行实名制销售,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持有气瓶数量等,并对燃气用户用气场所和气瓶、调压器、连接管、紧固件及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气瓶上设置符合规定的企业专有标记,未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或者未实行实名制销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相对人两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检查,相对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天津市宝坻区某液化气站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案例三:东丽区某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案
基本案情: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詹滨西里27号楼5门603室王某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处理结果: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8月28日,向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对人于8月28日缴纳罚款1000元。
案例四:天津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未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案
基本案情: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进行常规排查河东区沿街餐饮商户燃气安全隐患工作中,当巡查至大王庄街六纬路六经路某餐饮商户使用的瓶装液化气上的连接软管经三通装置分别向两个灶具进行供气的安全隐患,配备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未通电且安装位置过高。经现场询问,该商户经营者表示该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在配送气瓶时,对现场的用气环境和燃气燃烧器具设备仅提出过口头告知但未给予其相关书面告知。
法律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发现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燃气用户进行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调查取证情况,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要求,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自行缴纳罚款,案件予以结案。
案例五:天津市某气瓶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严重失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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