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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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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天津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在天津办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举办者资质若为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应...
在天津办理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
举办者资质
培训场所要求
设施设备条件
人员配备方面
校长要求:专职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具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校长在整个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教学规划等方面起着关键的引领和决策作用,如校长要根据职业培训的相关政策制定学校的发展方向等。
教学管理人员等:要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人员及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和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例如,教学管理人员要负责安排课程、调配教师资源等工作,财务人员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等工作,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则为学员提供就业相关的指导等服务。
教师队伍:配备与培训规模、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一名理论课教师和一名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建筑工程培训学校,既要有建筑理论知识扎实且有相关职称的理论课教师,也要有实践经验丰富、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等级的实习指导教师,来指导学员进行实际的建筑操作演练。
教学相关材料
管理制度健全
经费要求
确定机构性质
名称核准
筹设申请(如有需要)
如果不能直接达到设立条件,需要进行筹设申请。
提交材料:举办者应提交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培训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等材料。
审批机关受理:审批机关收到筹设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筹设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正式设立申请
材料提交
审批机关受理与决定
后续登记注册
其他相关手续(部分机构可能涉及)
部分区公示情况
在天津,不同的区会对已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进行公示。例如2021年,和平区、东丽区、河西区、武清区、蓟州区、河北区、宁河区等区都有相关公示情况。
和平区:和平区教育局发布重要提示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同时公示了第一批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托管账户名单,这些机构都是取得了办学许可证的合法机构,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避免选择无资质的非法培训机构,保障自身权益。
武清区:武清区共有283家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开立了唯一学费托管专用账户,这些机构也是取得了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并且按照规定进行学费资金托管等规范操作,相关名单在区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方便社会监督和家长选择。
宁河区:按照相关要求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其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61所校外培训机构被公示,这有助于家长和社会识别合法合规的培训机构,避免受到非法培训机构的欺诈或不良影响,同时也对培训机构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其合法经营。
获取完整名单的途径
可以通过各区的政务网进行查询,例如上述提到的和平区政务网、东丽区政务网、武清区政务网等,同时可能会附带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如培训范围、收费情况等。
以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涵盖全天津所有已获得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的单一平台,
基本条件审核
举办者资格:严格审核举办者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对于社会组织,审查其法人资格的合法性、真实性,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运营状态等;对于个人举办者,核实其是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查看个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等影响其举办资格的情况。
培训场所:按照要求审核培训场所。对场所的面积进行测量,检查是否达到规定的理论课教学场所300平方米以上等标准;审查租赁协议,确认租赁期不少于三年,检查场所是否符合环保、安全(如建筑结构安全等)、消防(是否配备消防设施、通道是否畅通等)、卫生(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等有关规定,同时检查实训操作场所是否满足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办公用房是否具备等。
设施设备:检查教学、实训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是否满足培训需要。例如,对于机械加工培训学校,要检查车床、铣床等设备的数量、质量和安全性是否能够满足学员的实习操作需求,实习工位的设置是否合理等。
人员资质
校长:审查校长的国籍、定居情况、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以及工作经历等。如检查校长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其是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是否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等。
教学管理人员等:审核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人员及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的资质。检查教学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职称或职业资格以及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文件,查看财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等相关证件,核实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
教师队伍:对教师队伍的数量和资质进行审核。检查专职教师是否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职业(工种)是否至少配备一名理论课教师和一名实习指导教师,查看理论课教师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实习指导教师的相关职业(工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确保教师队伍能够满足教学要求。
教学材料:审核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是否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检查教学计划是否涵盖全面的教学内容、教学大纲是否明确教学重点和难点、教材是否为正规出版且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技能要求等。
管理制度:审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查看办学章程是否明确学校的性质、宗旨、管理体制等基本内容,发展规划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检查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例如教学管理中是否有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财务管理是否规范透明等。
经费情况:审核固定资产是否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是否在十万元以上,检查资金是否稳定、合法。查看相关的资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等,确保培训机构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开展培训业务,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培训中断或出现其他经营风险。
合规性审核
遵守法律法规:审核培训机构是否遵守国家和天津市关于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是否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是否依法纳税等。培训机构在招生、教学、收费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不得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乱收费等。
办学行为规范
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招生简章和广告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是否使用全称或经备案的简称,是否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有无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的情况。例如,不能在招生简章中夸大培训效果、虚构师资力量等。
培训内容:检查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是否存在超范围培训的情况。如办学许可证批准的是英语培训,不能擅自开展数学培训等业务。
与学生的合同关系:审核是否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中是否明确培训内容、质量标准、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确保在培训过程中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
教师聘用:审查是否存在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教学或其他工作的违规行为,聘用外籍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是为了保证教师队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教育公平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财务规范:检查是否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有无账外核算、虚列虚报等情况,学费的收缴是否符合规定(如不得趸收学费、不得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不得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等),费用的使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发展等方面。确保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透明,保障学员和教职工的权益,促进培训机构的健康稳定发展。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许可及相关管理适用该办法。这明确了哪些主体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需要遵循此办法进行许可申请和管理,涵盖了大部分社会力量办学的情况,将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纳入管理范畴。
许可审批方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这种审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批效率,同时也要求举办者在承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办学筹备和运营,后期会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监管,如人社行政部门和审批机关共同做好承诺审批事项的核查监管工作。
有效期及延续规定: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动延续三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个工作日内到审批机关换领新证。这有助于保持培训机构的持续合法运营,同时也促使培训机构在有效期内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否则可能面临许可证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变更、分立、合并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变更、分立、合并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变更、分立、合并的,应当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并换发新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这规范了培训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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