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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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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大同教育办学许可证转让相关规定教育资质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不能转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
教育资质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不能转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办学许可证即这一准予行为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转让办学许可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办理转让手续前,转让方需进行详细的资产清查,包括学校财产、教育资源、教学设施等。转让方还需要与接收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协商,就转让条件、方式和时间等达成一致。同时,转让方要了解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办学许可证转让的相关要求和手续。
转让方在准备工作完成后,需要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办学许可证转让的申请。申请过程中,转让方需要提交详细的转让申请材料,包括转让意向书、学校资料、法人变更证明、经济担保文件等。同时,还需要提供接收方的相关资格和背景资料,并确保其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与要求。
对于转让方(“卖方”)存在一定风险。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在考虑转让办学许可证时,转让方需要谨慎处理,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接收方也应注意,不要轻信一些不合法的转让承诺,以免造成自身的损失。
在相关案例中,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有的案例法院强调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若无违法情形,应认可合同效力。在此基础上探求该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目的,法院认为该合同实质为转移办学经营权利,也即《民促法》许可的举办者变更,而非六十二条所禁止的买卖办学许可证的情形。但也有案例最高院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否认协议效力。
大同教育办学许可证不能合法转让。教育资质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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