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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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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理饲料公司资质的基本要求办理饲料公司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以确保公司具备合法合规生产饲料的能力和保障饲料质量安全。以下是一些...
办理饲料公司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以确保公司具备合法合规生产饲料的能力和保障饲料质量安全。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且不得互相兼任。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例如,厂房的布局要合理,能够满足生产流程的需要;设备要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仓储设施要具备防潮、防虫、防鼠等功能,保证饲料原料和成品的储存质量。
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饲料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机构要能够对饲料产品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测技能和资质,设施要先进、齐全,质量管理制度要完善并有效执行。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车间的清洁卫生、通风条件、照明设施等方面都要符合相关标准。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例如,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要有妥善的处理方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办理饲料公司资质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工作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和地方对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确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明确要生产的饲料产品类型,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等。
提交申请
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环评证明、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计算机配料精度证明、厂区平面布局图、检验仪器购置发票、主要机构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不提供)、微生物菌种证明(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需要提供;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且《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对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提供)、农业部公告(特定情况需要提供)、饲料生产许可证(非必要)、产品标准等,以及编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生产工艺流程图、企业承诺书、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管理制度、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的产品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需提供)等。
受理审查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专家组现场审核
下达生产许可证
根据审核结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办理饲料公司资质所需的材料清单如下: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必要材料)。
环评证明(必要材料)。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必要材料)。
计算机配料精度证明(必要材料)。
厂区平面布局图(必要材料)。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必要材料)。
主要机构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必要材料)。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必要材料)。
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非必要,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不提供)。
微生物菌种证明(非必要,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需要提供;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且《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对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提供)。
农业部公告(非必要,以下情况需要提供:1.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2.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3.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饲料生产许可证(非必要)。
产品标准(必要材料)。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必要材料)。
生产工艺流程图(必要材料)。
企业承诺书(必要材料)。
企业组织机构图(必要材料)。
企业管理制度(必要材料)。
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必要材料,申请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提供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非必要,申报的产品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需提供)。
办理饲料公司资质的审批流程如下:
提交材料
受理审查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对于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专家组现场审核
下达生产许可证
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对于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资料归档
在办理饲料公司资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生产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包括厂房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避免因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申请失败。
注意申请的时间节点,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
了解相关的处罚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例如,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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