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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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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用三级资质管理费的相关规定借用三级资质管理费是一个在建设工程等领域中存在的现象。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
借用三级资质管理费是一个在建设工程等领域中存在的现象。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而借用资质施工的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例如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在一些案例中,如甲借用乙公司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甲与乙公司另行签订合同,约定“合同价格按照建设单位最终结算价或审定价等下浮一定比例结算”。
借用三级资质管理费存在着诸多风险。从民事法律责任方面来看,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对工程质量,出借方与借用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能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往往会以被借用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产生债务纠纷时,法院将判决被借用企业承担给付责任。还存在劳动用工风险,被借用企业要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在税务经济方面,管理费可能被没收,还会有因开票涉及的税务经济法律风险。
从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国家严厉打击违法挂靠、转包行为,出借资质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对挂靠出借资质单位及相关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据相关规定将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从刑事法律责任方面,施工单位出借资质情况严重可能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和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为防控风险,建议努力避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如果实在无法避免将工程交由他人挂靠施工的,建议务必加强日常的全过程管理,尤其要注意严把选人关,对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尽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良好合作经历的挂靠人作为内部承包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求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支付管理费、实际施工人请求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返还已支付的管理费等诉请,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都可能作出不同裁判。
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甲公司与基础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约定,基础公司需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甲公司支付管理费,其中小高层按照比例为 2%,多层为 3%。虽然《分包合同》无效,但甲公司在基础公司施工过程中配合其与发包方、材料供应商等工作,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在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施工中因“管理费”的收取问题引发了众多纠纷。法院的裁判观点各不统一。
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再 395 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转包方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牟取非法的管理费,明知施工方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仍然转包,不应支持其享有非法管理费,仅支持其能举证证明的水电费、税费共计约 300 万元。转包方主张的前期费用等其他费用,因未提供实际发生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费用的发生,不予支持。
在(2018)最高法民申 4321 号案例中,最高院认为:转包方虽有派驻监管之事实,但原审对转包方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已予支持,故转包方不能再依据无效合同主张管理费。
关于借用三级资质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例如,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不同情形处理。如果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如果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相关规定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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