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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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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建筑业资质的申请条件 建筑业资质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如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新...
建筑业资质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如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新办二级资质,净资产需在 4000 万元以上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例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建筑业资质的办理流程如下:
收件:网上预申请通过后,企业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和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直接在网上提交。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网上生成申请表。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系统。网上递交申请
受理: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该项申请。网上电子资料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等专业部门的,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会审申请函》并在网上受理电子件申请,企业携带《会审申请函》及纸质申请材料至水利、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会审单位将审查结果反馈后,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该项申请
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初审意见。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否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决定:审批结果公布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审批人员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查(复查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否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出具审批意见,并对该项资质审批结果进入下一步公示环节
制证:制作相关文书。企业申报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的公示意见如为“同意”,公示期满后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作相关文书。公示意见如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根据规定进行提出陈述申请。未提出陈述的申请,将在公示期满后制作相关文书
送达:自行下载办事结果。自行登录“三库一平台”下载打印文书和电子证书。注:1.领取决定后,应先注销所申请资质的同类别低等级资质;2.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况的,按省厅要求办理
建筑业资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 12 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如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但机电工程、通信工程设一级、二级、三级的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包括 36 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如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等。但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等设一级、二级的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建筑业资质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证书管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建筑业资质的监管与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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