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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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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重庆劳务派遣许可证审核标准一、经营场所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总公司需要具备 100 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且场所应...
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总公司需要具备 100 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且场所应位于办公区或商业区(非居民区)。
企业注册实缴资金不得低于 200 万元。
配备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关设施,以保障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开展。
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派遣流程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补充信息
劳务派遣单位的终止与许可证吊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辅助性岗位的确定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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