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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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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相关规定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根据矿山建设规模确定的。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根据矿山建设规模确定的。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般来说,采矿许可证期限是许可开采生产活动的期限,由于矿法对最高年期有限定,往往大矿可采储量对应开采期限远超过采矿许可证明确的最高30年,即使正常开采生产,采矿许可也可能到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已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后向A公司作出暂缓办理的通知,已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限期对A公司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A公司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实际处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A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2015年,被告人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等三人合伙经营大同司采石场,2017年2月,大同司采石场向蕲春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同年3月13日,该局下发通知,要求大同司采石场停止生产,否则按无证采矿处理。7月20日,该局又下发通知,称受全省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及该县矿产资源规划等因素影响,对大同司采石场提交的采矿权延续申请暂缓办理。大同司采石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至2018年案发时,开采、加工矿石共计价值700余万元。大同司采石场对上述两个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判决撤销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停产通知的行政处罚,限该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对大同司采石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5号,以下简称《矿产资源犯罪解释》)第2条专门明确了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几种具体情形:(1)无许可证的;(2)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的;(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5号,以下简称《矿产资源犯罪解释》)第2条专门明确了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几种具体情形:(1)无许可证的;(2)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的;(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但在矿产资源管理实务中,部分地方主管部门违法增设采矿权延续申请条件,为矿业权人取得许可设置障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该条规定的“自行废止”,不能理解为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一并丧失。 因为矿山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这时的矿山企业并不当然丧失采矿权,而是暂时丧失了继续开采矿产品的资格,这只是一种行为限制,而不是财产权利的剥夺。 矿山企业仍然拥有该矿山的各项财产权利,政府部门无权无偿收回。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向地级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材料,通过县级市国土资源局初审,但之后,地级市国土局不同意,采矿单位向被告人送达停产通知。被告人却继续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刑终388号刑事判决书)。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后,提出延续申请,此后国土资源局出具停产通知,即使停产通知被撤销,但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是客观存在的,其在此种情况下仍然采矿,属于“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刑终48号刑事裁定书)(二)被告人没有最终获得延期许可,即使政府领导签批意见,不能阻却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已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后向A公司作出暂缓办理的通知,已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限期对A公司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A公司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实际处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A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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