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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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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空压机生产许可证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的监管部门经历了一定的变化。在相关政策调整之前,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曾...
监管部门: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的监管部门经历了一定的变化。在相关政策调整之前,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曾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但随着政策的调整,空气压缩机的生产许可证已取消。目前,对于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空气压缩机,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产品可转为强制性认证,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简化审批程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并简化审批程序。对目录内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包括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扎实推进压减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各项工作。要加大企业承诺公示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力度,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对虚假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生产许可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产品可转为强制性认证,列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认证标准、合理减并认证检测项目,强制性认证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按体制负担。采取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开展自愿认证,推动树立品牌、拓展市场。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推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对保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标准体系,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责任,动态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适时压减目录、下放审批权限或转为认证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职责划分:在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等规定,明确了相关职责划分。在政策调整之前,空气压缩机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随着政策变化,对于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空气压缩机产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不同部门和层级的职责协同。
案例: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其中包括取消空气压缩机的生产许可证管理。
李克强总理强调取消包括空气压缩机在内的多项许可证,为工业企业减负。
每年,国家市场监督总局都会有不合格的容积式空气压缩机产品通报,反映出监管工作的持续进行和对产品质量的关注。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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