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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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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种苗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农作物种苗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除具备上述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林木种苗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苗、委托代销种苗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苗等情况说明。
种苗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或种苗从业简历。
检验室、仓储库、播种车间、催芽室、育苗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生产种苗所使用瓜菜种子的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号、品种名称等说明材料。生产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品种的,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办理条件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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