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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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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煤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有经过批准...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体流程: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煤矿(井)建成投产前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和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应当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应当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是应当书面通知煤矿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
编制移交方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沟通,分别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方案,明确移交工作负责人和工作完成时间、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
熟悉业务流程。监管部门要依据法定审批流程,尽快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审批,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暂扣、注销、吊销,许可证制作等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并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及操作要求。监察机构要安排负责许可证办理的业务人员到监管部门开展指导培训业务系统使用等工作。
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承接部门向社会公告。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规则,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包括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办条件、申办方式等内容,于规定时间前通过各部门政府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开展移交工作。监管部门与监察机构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加快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的各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前完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正式移交,签订确认并上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登记单”。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新建煤矿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处以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已投产的煤矿企业,自相关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满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以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补充信息: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接受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向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吊销。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应当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机构、防治水机构。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煤矿应当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一系列具体要求,如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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