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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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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浙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浙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
办理浙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其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相关管理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发放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浙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许可证除外),需经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您可以通过 了解相关办事指南,包括具体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
与浙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种子储备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加强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关于浙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规定,但一般来说,许可证都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浙江省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措施主要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实施促进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督促和指导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种子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采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且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在承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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