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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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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河源餐饮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河源餐饮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分为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两种方式。网上办理流程: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
河源餐饮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分为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两种方式。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源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须提交;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提交)。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要求清楚标注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的尺寸及总面积,食品处理场所的平面图,要求清楚标注各功能间名称、尺寸、面积及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要求电脑出图。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提供。非注册为企业性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可不提交。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提供。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需提供。办理凉茶店《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网络食品销售商需提交,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需提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要求和原则。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相关材料。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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