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正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定义与构成
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是农药生产企业合法生产农药的重要标识。根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例如,某个位于山东(简称鲁)的企业,其顺序号为1234,那么它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可能就是“农药生许鲁1234”。这一编号规则有助于对全国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识别。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其中生产范围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包括原药(母药)品种以及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这意味着通过许可证号,可以获取到企业生产相关的多方面信息,从企业的基本信息到生产的具体范围等,是对农药生产企业全面监管的体现。
二、获取标正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途径
(一)企业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
提交申请材料
- 企业需要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等材料。还需要提供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等材料,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且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审查与核发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处理。如果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级农业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90日。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变更申请
- 在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延续申请
-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申请延续时需要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补发申请
- 如果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企业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三、
(一)APP查询
可以用手机在应用市场下载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开发的“中国农药查询”APP。安装打开后,、生产许可范围、有效期、所持有的农药登记证号等相关信息。这一APP为查询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提供了便捷的途径,方便监管部门、企业自身以及相关从业者随时查询企业的生产许可相关信息,有助于保障农药市场的规范和安全。
(二)
这些网站通常会整合农药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等信息。通过在网站上输入企业名称或者其他相关关键词,有可能获取到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等详细信息。
四、标正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真伪鉴别方法
(一)从标签信息入手
查看“三证”是否齐全
- 每一种农药的标签上都应该标有该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及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如果标签上没有“三证”或者“三证”不齐全,尤其是没有登记证号的农药可以判断该产品即为不合格的产品。农药登记证必须是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并核实此证号是不是该产品、该厂的登记证号。例如,正规的农药产品标签上会明确标注这三个证件号码,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就需要对产品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检查农药名称
- 正规农药产品必须标明这种产品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没有通用名的农药既是假药。例如,一些使用“一扫光”、“草死光”、“虫无踪”等过于夸张的商品名称,而没有标明有效成分通用名的产品,肯定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质量没有保证。这是因为按照规定,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农药产品名称一律不得再使用商品名称。
查看产品的类别标识
-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蓝色带表示。如果没有类别标识,肯定是不合格的农药。通过查看标签上的类别标识是否正确,可以辅助判断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真伪,因为正规的农药产品标签应该符合这些标识规定。
检查生产日期和批号、质量保证期等信息
- 生产日期和批号可以判断产品是否过了有效期,2年有效期,即出厂后2年内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和主要指标都应该符合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模糊不清,或者已经超过了质量保证期,那么这个产品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同时也可能意味着其生产许可证号存在问题。还需要查看产品的净含量是否与标注一致,例如标识为25克的产品,如果只装了20克,不管它的质量如何也为不合格的产品。
(二)结合企业信息核实
查询企业基本信息
- 通过查询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核实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且具备生产农药的资质。包括企业的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看是否与农药标签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一致。那么该农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可能是伪造的。
核实生产范围
- 然后检查农药产品是否在企业的生产许可范围内。例如,如果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注的生产范围是某几种原药和特定剂型的制剂,而该产品不在这个范围内,那么这个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可能是冒用的。
五、标正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相关规定
(一)一企一证管理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这有助于对农药生产企业进行集中管理,明确企业的生产资质和责任。每个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都是唯一的,对应着企业的特定生产信息,包括生产范围、地址等,方便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监管。
(二)生产范围标注规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一是原药(母药)品种;二是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企业必须在许可的生产范围内进行生产活动,如果超出生产范围生产农药,例如生产许可证只允许生产某种原药,而企业却生产了其他未被许可的制剂,就属于违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有效期及相关管理
有效期规定
-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合法进行农药生产活动。这一规定促使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生产条件符合要求,并且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变更与延续管理
- 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而当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四)监督与处罚规定
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各级农业部门还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处罚情形
- 如果企业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等情形,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如果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等情形,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注销、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等情形,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等情形,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