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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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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程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质的相关规定工程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质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
工程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质在法律上是被严格禁止的。《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版)第六十六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 、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工程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质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经常见到的楼房坍塌、桥梁倒塌等重大事件,都会引发建筑工程五方主体的责任追究,也不少见质量问题的刑事追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未中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实际情况中,存在不少工程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质的案例。例如,从某消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资质来看,该项目消防工程的A、B、C、F栋为高层,需要的资质为一级,这一事实与龙乡苑公司辩称顺港公司系借用工业公司资质相吻合,系典型的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情形。
又如,在一些项目投标中,母公司投标可以用子公司的业绩吗?如果借用,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法律上有“子公司”的表述,没有“母公司”的表述(法律对应的表述是“公司”),母公司是业界习惯叫法。
为防范工程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质的问题,母子公司的资质是不能互相借用进行投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版)第六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让企业充分了解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但要清楚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即便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借用资质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可以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据“提供虚假材料”来论处。说完资质, 何谓业绩? 就是投标人(供应商)在参加项目投标活动前,做过类似项目的情况。 这也是直接关系到中标之后的合同履约能力问题。 和资质一样,如果允许互相借用,也会带来不良后果。 母、子公司之间,由于上述法律关系的原因,同样不可以互相借用。
现实中,一些地区为了推动建筑业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业绩申请相关资质。例如青海、湖北、江西、四川、内蒙古、河北、吉林、山西等地明确子公司可使用母公司在省内外完成的工程业绩申请相关资质,且工程业绩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母子公司之间互相借用资质和业绩投标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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