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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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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山东环评资质办理流程一、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办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坚持科学决策、依...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办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在满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到审批做到“只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应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各环评机构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质量管理,积极开展环保管家或“保姆式”服务。
一般来说,办理山东环评资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基础信息表(电子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涉及保密内容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一般的工业项目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证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另,需要申请总量的需要到总量科申请污染物总量,有未批先建行为的要先对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罚后方可办理。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处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按程序、时间节点进行网上受理、审查、审批。
省环保厅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按照审批权限或政策规定,不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事项或者不能审批事项,以及限批区域、流域内涉限项目,不予受理。受理人员将初审合格的报告书,即转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进行技术评估。
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等,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随时研究、优先办理。
省环保厅对受理后的报告书,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查、审批:
技术评估:省环境评审中心组织对报告书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政策符合性等进行评估,召集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现场勘察、评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其中,评审中提出报告书需要修改完善的,省环境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送,修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审查审批:
审批处室审查。召开处务会,省环境评审中心评估人员汇报项目技术评估情况,环评处经办人员结合技术评估报告汇报审查情况,与会人员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厅分管领导审核。建设单位按照处务会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环评处会同省环境评审中心提交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厅领导及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省环境评审中心汇报拟审批项目的技术评估情况,环评处汇报拟审批项目的审查意见,与会人员讨论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公示批复公告:拟审批的建设项目信息在山东环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落实厅长办公会议相关意见后,环评处起草批复文件,按程序签发,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通过快递、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形式分别将批复文件送达建设单位和各市环保局。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报告书,省环保厅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含技术评估10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因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整改或者报告书编制有重大问题导致时间延误,不计入时限。
环评处处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厅长办公会议一般隔周召开。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等随时开会研究。
在办理山东环评资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和调水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就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区类型、地理位置坐标和占用范围,与相关主管部门和技术单位沟通、衔接,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需要穿越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穿越的文件,作为报告书附件。对需要穿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的,随报告书一并审查。
对于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等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其相关规划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后,规划中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项目,其选址、选线无重大变动且符合专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免于办理生态保护红线审批手续。
办理山东环评资质需要遵循以下相关政策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对审批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原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在环评资质办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案例,需要引以为戒。例如“环评报告造假”入刑第一案,近千份报告均为伪造,涉及上百家企业,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研究、论证,认为应重视林某鑫等人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行政机关对涉案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认定意见和后续行政处罚决定,收集造成的相关项目损失等证据。又如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一起提供环评虚假证明文件案,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判罚,这起案件对妄图环评造假牟取利益的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以及个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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