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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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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相关政策与法规在山东淄博,办理办学许可证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淄博市教育局...
在山东淄博,办理办学许可证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淄博市教育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条件进行了明确。
社会组织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7〕1号)要求。学校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绿化用地和停车场用地等。
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或者是否同意正式批准设立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或吊销。
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办学许可证应作销毁处理并记录编号。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营利性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学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项目收费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之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 6 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收费申请书、由教育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相关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复印件及真实合法的办学成本证明材料。
淄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办法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应具有 5 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学科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 300 平方米,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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