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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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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概述一、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是什么勘察劳务类资质是工程勘察资质的一种类型,旨在规范和管理从事工程钻探和凿井等劳务工...
勘察劳务类资质是工程勘察资质的一种类型,旨在规范和管理从事工程钻探和凿井等劳务工作的企业。其标准是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的。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 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 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 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工程勘察范围涵盖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 1 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 1。
勘察劳务类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申请勘察劳务类资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技术人员方面,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非注册人员:按照“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新《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符合相关要求,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符合标准,是指企业中对某一工程勘察项目中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规定,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者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勘察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考核;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考核。
勘察劳务类资质的审批流程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 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勘察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具有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申请增加其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具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按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具有工程勘察丙、乙级资质,申请对应的乙、甲级资质的,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具有三项岩土工程(分项)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申请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按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要求另行规定。企业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事项,须重新核定其工程勘察资质,按重新核定要求提交材料。企业工商注册地从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变更至另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按跨省变更要求提交材料。甲级资质企业申请跨省变更的,应由迁入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企业申请跨省变更的,由迁入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勘察劳务类资质证书的有效期规定如下:
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企业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简单变更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 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事项,须重新核定其工程勘察资质,按重新核定要求提交材料。其中,企业发生吸收合并、整体改制的按《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相应申请事项提交材料。
补充信息:
关于工程勘察资质的过渡期规定:自新《标准》颁布之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过渡期。各地区、各部门按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 号)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 2013 年 7 月 15 日。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工程勘察资质的,按新《标准》执行。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满足原《标准》的条件下,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标准》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准,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作废。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须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以前,按新《标准》提出资质换证申请,并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申报材料清单》中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附件材料采用 A4 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如实行资质电子申报,具体申报要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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