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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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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能否共享办学许可证通常是不可以共享的。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合法办学的重要凭证,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和唯一性。它是根据特定的学...
办学许可证通常是不可以共享的。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合法办学的重要凭证,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和唯一性。它是根据特定的学校、特定的举办者、特定的办学条件和标准审批颁发的。
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办学许可证的共享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对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政策存在差异
在不同地区,对于办学许可证共享的政策有所不同。例如,在一些地区,对于民办高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允许民办学校租赁办学。如《武汉市普通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规定:“鼓励使用自有权属校舍场地办学;租赁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两个办学周期(按学制计算)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要求民办学校必须自有教学场所。如《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规定:“(民办中小学)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在审批权料中要求提供“自有教学场所的合法证明”。
同意民办学校有条件地租赁办学。如《合肥市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对于民办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则要求“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则意味着学校不能向举办者之外的机构或个人租赁办学场所。
转让、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风险巨大
对于转让方(“卖方”):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受让方(“买方”):“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受让方的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
目前尚未找到明确的成功共享办学许可证的案例。但在教育改革实践中,存在一些集团化办学、学区制改革等成功的模式,如沂蒙地区的杏园小学成功构建“一个集团、四校联盟”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平邑县实验小学“名校托管、城乡联盟”的帮扶结对模式,潍城区推进“一校长多学校”学区制改革等。这些案例更多是在教育资源共享、管理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成果,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办学许可证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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