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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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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的现状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重要证件。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教育的规范不断完善。例...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重要证件。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教育的规范不断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各地也在不断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如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教育部推进民办学校“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事项中,将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等 2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事项中,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直接取消审批,不再向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筹设审批,直接申请办理办学许可。对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审批改为备案,即取消办学许可申请程序,改为备案管理。
目前,部分地区存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废止并注销的情况。例如,北京黄埔大学、现代管理大学等 6 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予以延续,北京市教委对其办学许可证进行了废止并注销。濮阳 12 所民办学校、福州市晋安区部分民办机构等的办学许可证也因各种原因被注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多则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废止并注销的公告。如北京黄埔大学、现代管理大学等 6 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依法予以延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办学许可证被废止并注销。
教育部的“证照分离”改革对民办学校的审批和管理进行了调整。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民办学校的审批方式有所变化。但并非所有的办学许可证都被取消,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和管理。同时,在办学许可证快要到期时,是可以申请延续办学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民办学校,可能会面临整改、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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