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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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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党员借用资质做工程的相关规定党员借用资质做工程是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建筑法》明令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党员借用资质做工程是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建筑法》明令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查处。
在实际情况中,存在不少党员借用资质做工程的案例。例如,2013年8月,张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施工了混凝土公司的迁建站工程。混凝土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022年2月,张某以建筑公司名义与混凝土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确认了混凝土公司欠款数额并约定了付款期限。混凝土公司支付50万元后,余款360万元未按约定支付。2023年4月,建筑公司作为原告,以混凝土公司为被告向岱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混凝土公司支付剩余欠款360万元。庭审中,《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证实建筑公司曾购买其混凝土,尚欠725万元货款未付,且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据此主张债务抵销。
对于党员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和认定:
实际施工人的经济实体情况 实际施工人是否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如果实际施工人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费用均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则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现象;如果实际施工人并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费用不是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而是由名义承包人直接支付,则不能认定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行为。
施工机械设备的归属 实际施工人是否为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人或租借人。通常情况下,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会拥有一定数量的施工机械设备;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除部分自有外,大多是临时租赁、借用的。
参与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的方式 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属于挂靠。
对于党员借用资质做工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为防范党员借用资质做工程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投标法人签到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
强化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案件查办为突破口,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强化过程监管、健全信用体系,进一步重塑招投标领域政治生态、治理生态和行业生态。
多方面分析判断 可以提前从建筑工程必备的经济实体、施工机械设备、建筑工人、内部常设机构(项目部)、工程利润、管理费等方面入手加以分析,从而形成一个初步的判断,已达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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