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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6:49:45
2003
内容摘要: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管理一、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一定条件,如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获取保险兼业代理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和遵循特定的步骤。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要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及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对于银行类机构,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保监局提出。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委托办理函、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
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方面: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除外。
股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对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取法人机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0个工作日内,需通过指定信息系统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基本信息;辖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以及增加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撤销合并有关分支机构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信息系统报告当地保监局;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组织保险销售人员定期接受法律法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等相关培训教育;对辖内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合规检查。法人机构及辖区负责机构均应指定一名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保险兼业代理资质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为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如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条件。
中国保监会将同步上线运行“保险兼业代理监管信息系统”,建立银行类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数据报送制度,加强风险监测,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
在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管理方面,有一些相关的案例和情况。例如,北京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地区非金融类车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对车险兼业代理的无证销售、返佣等问题进行规范和整治。
另外,在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理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对代理机构的销售合规性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同时,也有对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政策的思考和建议,指出兼业代理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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