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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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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办的相关处罚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是...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外。除上述情形外,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案例一:2019年3月,被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对市新汽车站东海天旅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并查明原告张某于2018年10月份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市××××村从事食品经营,期间货值2000元,获利200元,现场方便面5桶,矿泉水6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了“1、没收方便面5桶,矿泉水6瓶;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罚50000元;上缴财政”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张某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案例二:攀枝花市XXX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着正确的认识,且不存在主观故意,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进行了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5000元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餐饮行业在未取得食品许可证前不得营业,否则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后果。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有统一的原则和标准,但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导向,在处罚的力度和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有些地区可能会对初犯且情节较轻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而有些地区可能会直接进行处罚。都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要避免因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受到处罚,如果需要办理,应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过程中,要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如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卫生标准、操作规范等。如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果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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