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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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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韶关企业建筑资质要求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转二级资质证书换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换领证书,需根据《广东省住房...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换领证书,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 号),按《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韶市建字〔2024〕55 号)执行。
对于已换领 1 年期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市〔2014〕159 号)的要求,申请延续 5 年期资质证书。重点核查企业注册人员、职称人员配备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社保情况。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审查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业绩(不含非涉密军队国防工程)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广东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技术指标、竣工验收等信息),且查询信息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与企业申报信息一致,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对于未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考核指标缺失(含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或相关指标显示不一致的,企业需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业绩佐证材料,并附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对该业绩真实性的承诺书。凡佐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如在网站查询指标与企业申报信息不一致或佐证材料无法体现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的,业绩佐证材料有疑问的,企业申报业绩经核实结果不明确或函件发出之日起 20 天内未收到函复的,不予认定。业绩核实属弄虚作假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审查
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不含非涉密军队国防工程),在相应部或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可查询(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技术指标、竣工验收等信息),查询信息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与企业申报信息一致,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企业所申报业绩可在上述网站查询(包括分包项目仅在上述网站可查总承包项目信息的),但未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考核指标缺失的,企业需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业绩佐证材料,并附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对该业绩真实性的承诺书。如属于总承包分包业绩,还需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意见书或相关佐证材料。凡佐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凡网站查询指标与企业申报信息不一致或佐证材料无法体现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和相关考核指标的,则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定;业绩佐证材料有疑问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申报业绩进行核实。
企业所申报的业绩无法在上述网站查询的,企业需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业绩佐证材料,并附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对该业绩真实性的承诺书。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申报业绩进行核实。企业申报业绩经核实属实的,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企业申报业绩经核实结果不明确或函件发出之日起 20 天内未收到函复的,不予认定。业绩核实属弄虚作假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首次申请专业承包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及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中不可查询,或者业绩存疑的,需发函至外单位问询业绩真实情况的业绩审查
凡函复企业申报业绩属实的,业绩予以认定。
函复结果不明确或函件发出之日起 20 天内未收到函复的,业绩不予认定。
函复企业申报业绩不实的,业绩不予认定;企业资质申请不予许可,住建管理局依法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并依法予以查处。
企业主要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主要查询系统: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及相关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有效期限应符合《身份证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企业所提供的省外职称人员证书信息需在发证机关官网可查询。并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 号)、《韶关市人力资 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和跨区域、跨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省外来粤人员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确认发证。初级资格的确认,由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确认发证。、高级职称人员的认定将参照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门最新的规定情形予以采信。对于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里的技术工人证书,应主动在企业相关人员的个人“人才信息库”中的“人员资格信息”中上传相关证书扫描件、(需满足《资质标准》提及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公告”、“文件”)。以上对企业人员的证书的采信范围将按国家、省、市最新的文件精神,予以更新与执行。对于已通过资质审批方式取得资质、技术工人证书不规范的企业,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等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完善相关资料。
加强对承诺制审批企业的管理。以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的“三升二”资质企业,以及资质有效期在年资质期内到期的企业,应将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以“一季一报一更新”的形式,每季度末 5 个工作内报送至属地住建管理局。当资质到期后,不得继续承揽工程。
加强资质企业的动态管理。对不满足注册人员标准要求需限期整改的企业,在企业整改完成后 2 个月内,若再次发现注册人员仍不满足标准要求,将纳入重点监管,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加强对逾期未整改的企业的管理。对在资质动态核查录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下“建设市场资质动态核查管理”整改范围的企业,整改实际完成时限滞后于整改要求时限的,在资质动态核查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须核查企业注册人员 3 个月社保。
加强对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公司人员管理,杜绝人员“挂证”,一经查实有“挂证”行为,并将该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使用非本公司人员证书申报资质的,一经查实,按提供虚假材料论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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