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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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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陕西省民办办学许可证办理的基本要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合法凭证。办理陕西省民办办学许可证需要遵...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合法凭证。办理陕西省民办办学许可证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同时,要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要求。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筹设批准书。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申请筹设时对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的要求。
学校章程。
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学校资产及其的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明晰申领流程。各市(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请领取办学许可证空本,县(区)教育局向所在市教育局领取。请各市(区)教育局指定1名专门负责同志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申领管理等有关工作,并将名单于1月22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办学许可证原则上只由负责同志或联络员申领,各教育局内涉及多科(处)室需要领取的,应明确一个科(处)室牵头统一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空本每半年发放一次。各单位申领前要详细摸底掌握许可证的需求量,分类统计形成台账,于3月、9月第一周内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统计表。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时间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办学许可证空本每半年发放一次,各单位申领前要详细摸底掌握许可证的需求量,分类统计形成台账,于3月、9月第一周内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附详细统计表。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鉴于办学许可证的重要性,各市(区)教育局要采取建立台账、责任到人等措施,加强管理,妥善保管使用,严禁浪费、污损、私自印制、擅自颁发等行为。
凡正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第一时间内印制发放办学许可证,具署审批机关公章,同时进入台账管理;凡是未正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包括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需载明学校名称、许可证号、办学性质、办学内容、颁发时间、有效期限等相关内容,避免出现空缺、涂改等情况。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陕教民〔2010〕1号)要求,严格遵守许可证编号规则,不得擅自改变号段和编码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等三部委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3号)。根据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文件最新要求,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对《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相关部门,请遵照执行。原陕教规范〔2018〕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包括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严格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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