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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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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西工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西工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网上注册申请登录相关网站,如“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西工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网上注册申请
登录相关网站,如“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或当地指定平台。
点击注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注册类型,填写注册信息,包括带“*”红星的必填项和单位邮箱(方便找回密码)。
填写登录信息,注册完毕。
登录并选择申报业务
返回注册平台,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点击“许可申报”,依次选择“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填写申请表
按要求填写资料,上传表中提示的各项制度和证明文件等材料。
对当前填写信息确认无误后,先点击“暂存”再点击“提交”,申请信息将上报至受理机关。
提交申请
提交后打印纸质申请表,表上左上角自动生成条形码。
注意食品销售仓库及外设仓库有就填上详细地址、主体业态、是否有餐饮证或流通证(已到期的选否)、经济性质、社会信用代码、就餐座位(餐饮店的填写)、职工人数、申请副本数量填份、应体检人数和职工人数、经营类别、经营项目(餐饮服务或食品销售)必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填,从业人员登记表(填写有健康证人员的信息),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必填。
许可进度查询
企业用户暂存后的业务,没有提交的申报事项,将出现在“许可进度”---“未提交”列表中查询。
继续填写,填写完整,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和打印。
已提交的审批事项可以查询当前状态,以及需要补齐补正的事项和已办结的事项查询。
已提交的材料中材料有误或不再申请,可在许可进度已提交撤回(未受理的可自行撤回、已受理的应联系受理机关同意撤回)。
办理西工区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资格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场所与设施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人员与制度
布局与流程
其他
办理西工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须提交;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提交)。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西工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地点通常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可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等渠道获取详细信息。
关于西工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费用,费用可能会因办理的具体项目、经营类型以及可能涉及的服务机构收费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服务机构,以获取准确的费用信息。
补充信息
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延续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注销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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