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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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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资质质押的综合分析一、生产资质质押的定 概念生产资质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生产资质作为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为...
生产资质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生产资质作为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生产资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生产资质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被称为出质人,债权人被称为质权人,移交的生产资质被称为质物。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等特征。质权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质权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
目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动产抵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也对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担保纠纷的处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在实际情况中,有一些与生产资质质押相关的案例。例如,东方雨虹成功获得 亿元的知识产权质押授信,得益于企业多年来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辛勤耕耘,以及对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有效保护。在最高院公布的部分动产质押监管案例中,质权设立要件方面关注了质押物的占有和控制、质押物的特定化、质押物是否自始存在等问题。例如,在一些案例中,质权人出示的现场监管证据不足以证明监管方对质押物进行了实际控制,质权未设立;监管方出具的《质物进仓单》中未详细记载出质物明细,缺乏将质押物特定化的要素,存在过错;出质人虚构质押物,监管方未对质押物进行外观核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同时,也有观点建议设立整体联动性的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制度,明确标的范围和效力范围,建立按照知识产权特殊性质的质押融资实施方式,规范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建立相应救济制度,做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各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分行业来看,医药生物行业质押A股市值较高,达到3498亿元,电子行业排在其后,质押市值2217亿元。与2018年末相比,计算机、传媒、房地产三大行业质押市值减少均超千亿元。目前股权质押超三成的个股中,医药生物、基础化工、房地产数量较多,而计算机、家用电器、社会服务、石油石化股相对较少。以质押股数量与行业A股总数比值计算,目前质押比例最低的是石油石化行业,两者质押比例均不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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