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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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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湖北办学许可证办理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湖北是可以办理办学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湖北是可以办理办学许可证的。
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这明确了办学主体的范围,只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都有资格申请办学许可证来举办民办学校,涵盖了多种教育类型,如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等民办学校,以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等。
奖励与表彰: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这体现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积极发展的鼓励态度。
分类管理新时代:湖北省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后,民办教育进入分类管理的新时代。这一政策的颁布对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有着深远影响,不同类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办理许可证时可能会遵循不同的细则和要求,例如在登记部门、税收政策等方面会有所区别。
严格监管趋势:随着教育市场的发展,湖北对办学许可证的办理和民办学校的监管呈现出严格化的趋势。政府加强了对办学场地、师资、教学内容等多方面的规范要求,以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例如,很多培训机构如果场地不符合要求(如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师资不达标(如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兼职、兼课等情况),将难以获得办学许可证或者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前置准备
名称预登记:如果是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且该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对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
满足前置条件:不同类型的学校有不同的前置条件。例如文化类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可能不少于100万元;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等。而一般的民办培训学校,举办者要具有法人资格(社会组织)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办学场地要符合一系列安全、面积等要求;教学设施设备总价值不少于5万元;注册资金培训中心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等。
正式申请流程
申请:举办者向教体局民管科(一般情况,不同类型学校可能对应不同部门,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交申办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办报告、举办者相关证明、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验资报告、租赁合同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各类人员(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等)的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等,每个地方需要的材料会有差异,具体需要哪些材料,可以到当地的教体局咨询。
受理: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评议:教体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依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办学许可证的颁发对象、条件、流程等基本框架。例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新政影响:如湖北省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新政策,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等规定,影响着办学许可证办理的具体操作,如不同类型民办学校在登记、管理等方面的差异等。
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主要的审批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不同地区可能有具体的科室负责,如教体局民管科等。例如湖北政务服务网可能会提供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等信息。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针对部分类型机构):对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该部门负责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等一系列审批工作。同样,
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与登记相关):在办学许可证审批通过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要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这些部门在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举办者条件
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组织机构要求
决策机构设立: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的决策机构。其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并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如果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管理人员要求:专职管理人员(包括校长)不得少于3人;会计要持有会计证(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办学场地要求
基本要求:办学地址须在本辖区内,办学场所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无隐患,有安全疏散双通道。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
场地证明材料:办学场地须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工程质量鉴定书,以及消防部门提供的合格证书(申办时先提供整座楼房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待初次考察通过后,举办者再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作为教学场所使用的单体消防验收合格证书)。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属租赁教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4年。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不同类型的学校对建筑面积也有要求,如培训中心500平方米,培训学校1000平方米等。
教学设施、设备要求:要有办公室、教室以及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等,其设备的总价值不少于5万元,并有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材料。
注册资金要求:培训中心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在验资报告上体现)。
师资条件要求
校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担任,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8岁(专职)。
教师:有一定数量与培训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达到相应任职条件,不得聘用公办在职教师在工作日内兼职、兼课,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章程要求:需要有章程(范本由本区民管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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