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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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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消防公司资质借用的相关规定消防公司资质借用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
消防公司资质借用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活动范围、资格认定、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强了对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消防工程市场秩序,保障消防设施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规范了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程序、标准和责任。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明确了消防安全评估的定义、内容、方法、等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人员。
消防公司资质借用存在诸多风险和严重后果:
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
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重大质量问题可能引发刑事追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于借用他人资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为防范消防公司资质借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筑领域借用资质的现象比较普遍,住建部和各地的法院都出台了一些认定标准。如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采取投标法人签到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签订,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持被借用资质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全程办理。而借出资质单位的人员、法人一般不参与投标,投标往往不到场。为此,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
以下是一些消防公司资质借用的案例:
从某消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资质来看,该项目消防工程的A、B、C、F栋为高层,需要的资质为一级,这一事实与龙乡苑公司辩称顺港公司系借用工业公司资质相吻合,系典型的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情形。
最高院四巡案例: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应当明知其出借资质给无施工资质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将其资质出借给韩某强,由韩某强以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其应当就韩某强以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对外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打击消防公司资质借用,采取了以下措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消防执法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从社会反映强烈的消防执法突出问题抓起,全面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化解风险;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最大力度推行“证照分离”,坚决破除消防监督管理。
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一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希望广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企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服务单位消防设施时刻处于完整好用状态。同时,呼吁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消防安全。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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