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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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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水利检测甲级资质的申请条件水利检测甲级资质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方面:申请材料: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1)。计量...
水利检测甲级资质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申请材料: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 1)。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证书附表。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检测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其中,取消收取“主要负责人”材料;“检测人员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已并入申请表,不单独提供;“检测人员”指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专业的检测人员,包含技术负责人;“社会保险凭证”指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4 年 6 月(含 6 月)以后连续 3 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近三年”指 2021 年 1 月至 2024 年 8 月;“相关证明材料”指检测工程规模或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即加盖 CMA 章的检测报告)。
对于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四川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市场监管部门不受理,导致相关检测参数未获得计量认证的申请单位,需填写《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的“六、检测能力一览表”的“(二)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
人员、业绩和检测能力认定等事项的其他有关要求详见《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水利部公告 2023 年第 18 号),部分检测项目、参数必须依据的标准有更新,应满足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2)。
技术负责人提供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社会保险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险种,缴费单位原则上应与申报单位一致。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的六种情形外,申报单位上级公司、子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予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可,但需作出情况说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水利检测甲级资质的审批流程如下: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事项申请。
申请单位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至 9 月 27 日(中午 11 点 30 分截止)登陆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电子申请材料;也可到线下服务窗口(地址附后)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水利部收到申请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水利部在法定时限内(行政许可 20 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现场评审(如有时)共 40 个工作日,公示 5 个工作日,组织听证(如有时)20 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单位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水利检测甲级资质的《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以下是一些拥有水利检测甲级资质的企业案例:
经过审批和公示,全国共 194 家获得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延续。其中岩土工程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延续共“43 个”单位;混凝土工程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延续共“48 个”单位;金属结构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延续“13 个”单位;机械电气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延续“5 个”单位;量测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延续“21 个”单位;岩土工程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延续“13 个”单位;混凝土工程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延续“16 个”单位;金属结构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延续“17 个”单位;机械电气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甲级资质延续“7 个”单位;量测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升级为甲级“11 个”单位。资质领取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起。领取方式:持单位介绍信到水利部领取。除申请延续的单位需提交原证书外,还需准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证明原件、劳动合同原件、人员社保证明原件,以备查验。
湖北韩宇检测有限公司现拥有水利部颁发的混凝土工程类甲级、岩土工程类甲级、金属结构类甲级、机械电气类甲级、量测类甲级检测资质。可承担各类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的混凝土工程类、岩土工程类、金属结构类、机械电气类、量测类质量检测业务。
水利检测甲级资质的监管和违规处理规定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等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 5 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检测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等违规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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