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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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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级暂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级暂定的要求如下: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积累...
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级暂定的要求如下:
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资质四级暂定的要求包括: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级暂定和四级暂定存在以下区别:
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三级暂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四级暂定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要求不同:三级暂定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四级暂定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和职称要求不同:三级暂定要求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四级暂定要求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或开发投资额要求不同:三级暂定要求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暂定无此方面具体要求。
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级四级暂定的申请流程通常如下: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等。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证明。
关于房地产开发资质三级四级暂定的相关政策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等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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