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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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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业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企业取得工业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工业门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
企业取得工业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工业门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工业门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工业门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工业门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工业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工业门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核查人员依照相关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与工业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规定了工业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制度,包括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工业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目录的制定、申请条件、审查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对工业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通则和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公布,明确了相关要求和程序。
工业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明确了工业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标准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条件、程序、要求和监督管理。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申请取得、变更、复审、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事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进行了规范,包括审查的原则、程序、内容等方面,也适用于工业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以下是一些成功获得工业门生产许可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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