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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9:30
2005
内容摘要:婴幼儿辅食膳食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婴幼儿辅食膳食生产许可证通常包括以下流程:准备阶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办理婴幼儿辅食膳食生产许可证通常包括以下流程:
准备阶段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
确定生产的婴幼儿辅食膳食的种类和范围。
申请提交
材料审核
现场核查
整改完善
审批发证
相关参考:
- :为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 》
- :为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 。
申请婴幼儿辅食膳食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资质
生产场所
设备设施
人员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原料管理
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把关义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料,一律不得使用。
对于主要原料供应商,每年开展现场审核评估应不少于1次。
如使用大米为原料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要对每批次大米的铅、镉等重金属项目进行查验。
相关参考:
- :为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 》
- :为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规定,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第四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把关义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料,一律不得使用。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对大米、小米等主要原料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评估应不少于1次。 使用大米为原料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要对每批次大米的铅、镉等重金属项目进行查验。
申请婴幼儿辅食膳食生产许可证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申请书
营业执照副本
生产场所布局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产品执行标准
相关参考:
- :为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 。
- :为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 》
婴幼儿辅食膳食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时间会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来说,现场核查判定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立即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通过验收后,审批部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相关参考:
- :现场核查判定为通过的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人应当立即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通过验收后,审批部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与婴幼儿辅食膳食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 版)》
相关参考:
- :本规定旨在规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出厂检验制度等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进口、进口检验等活动。
- :本细则规定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食品类别、品种、执行标准等,适用于 6 月—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 6 月—36 月龄婴幼儿及 37 月—60 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本细则自 2017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附件提供了详细的表格和解读。
- :为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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