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10-30 09:39:29
2592
内容摘要:小贷公司资质的定义小贷公司资质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合法合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许...
小贷公司资质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合法合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许可、资金、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经营区域: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堵住异地经营的“口子”。
资金:
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通过各类交易所、私募投资基金来融资。
放款资金限于自有资金与外部融入资金,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
所有放贷资金都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小贷公司不能利用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工、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和回收贷款。
贷款金额: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合作放款:
在单笔联合贷款中,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不得把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也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
利率水平:
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向借款人支付贷款本金,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也不得以费用形式变相收取利息。
要合理确定并逐步降低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的贷款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贷款用途:
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
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管产品等金融投资和股权投资,也不能用于偿还贷款或者偿还其他融资。
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对于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划为不良贷款。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区试点申请、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督促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审批权限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股权管理:排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排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权。
表内融资: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是否进行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排查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
资产证券化等融资: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的,排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备案)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穿透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其用于交易的基础资产是否是合法合规的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变相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综合实际利率:将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排查是否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是否充分评估和持续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是否诱导借款人超过自身可负担能力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贷款范围: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其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或业务范围外发放贷款,是否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和“多头借贷”等行为,是否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是否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业务合作: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是否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是否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信息安全: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保护客户隐私,是否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非法经营:排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者以其他各种名义支付款项但实质是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资质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发挥灵活、便捷优势,践行普惠金融理念,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群体,促进扩大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对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与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协同。
对于小贷公司经营列出了负面清单,不得有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等行为。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设置过渡期安排。
根据监管需要,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在实施细则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融资倍数、放贷专户数量、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等事项作出更严格、审慎的规定。
上一篇:如何申请办理军工资质
下一篇:如何看别人建筑公司资质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