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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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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商丘药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商丘药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推行综合许可便民服务对同时申请办理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食...
商丘药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推行综合许可便民服务
对同时申请办理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等两个以上项目的市场主体,将原来先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的审批方式,统一调整为综合许可审批方式,核发《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综合许可审批时,以药品经营作为主营项目,其他项目作为兼营项目,兼营项目在综合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综合许可证与独立核发的许可证、备案凭证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药品零售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的申请材料可整合为一套申请材料,核发《营业执照》后,核发《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
优化综合许可办事流程
变多环节审核发证为“一单告知、一同申请、一窗受理、一同核查、一并审批、一证准营”审批机制。
“一单告知”是指将办理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食品经营申请材料整合为一张“申请材料清单”,在办事大厅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告知申请人办理业务所需全部材料,推行“一张清单走全程”。
“一同申请”是指药品零售企业需要办理两个以上经营项目时,在河南政务服务网线上可同时申报医疗器械和食品经营事项,按照《办事指南》指引填写相关要素,一次性上传有关材料即可。
“一窗受理”是指申请人在线下实体大厅可将两个以上经营项目的纸质材料整合为一套材料,将原来分别申请、分别受理模式改为在同一窗口一次受理的方式。
“一同核查”是指将原来先核查药品零售经营现场,再分别核查医疗器械和食品经营现场,改为“进一次门办多样事,一次完成”,减少影响企业经营的不利因素。
“一并审批”是指多个许可事项分别由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改为多个许可事项一次审批,压缩了审批时间85%以上。
“一证准营”是指由原来的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分别申请医疗器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改为只核发《药品经营综合许可证》,经营范围涵盖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销售等项目,解决了企业因办理不同证件来回跑、多次跑现象,办理时间由法定时限7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破解了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
商丘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商丘药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包括: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
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商丘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相关政策包括: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解决企业相关政策困惑,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商丘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商丘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相关部署。
商丘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包括: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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