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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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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租赁协议的相关规定办学许可证租赁协议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限制和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
办学许可证租赁协议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限制和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在其他关于学校设置标准上,《教育法》要求是“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要求学校提供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对于土地和校舍的产权属性均没有明确要求,对于租赁办学没有明文限制或禁止。民办学校将办学资质出租给其他主体从事教育活动,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
办学许可证租赁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胡国铭与鄂州市体育艺术职业高级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民办学校对外与他人以资源共享、合作办学的名义,提供教育资质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现,而是与教育法精神相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判定租赁协议无效。在马军与赵楠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也认定双方关于办学许可证出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实践中,成功的办学许可证租赁协议案例较为罕见。相反,更多的是因租赁办学许可证而引发纠纷和被判定无效的案例。例如,在胡国铭与鄂州市体育艺术职业高级中学的合作办学协议纠纷中,尽管双方签订了协议,但最终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在马军与赵楠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关于办学许可证出租的约定也被判定无效。
民办学校在租赁办学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风险防范事项:
避免违规租赁行为:避免租赁依法不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能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避免租赁依法不能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或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避免租赁存在权利瑕疵的办学场地。特别要注意租赁方的场地是否具备合法产权,是否被抵押、查封,用地是否为教育用地或能用于教育的其他性质的土地,能否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允许办学或变更办学地址等。
关注房屋安全:租赁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依法行使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遵守租赁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装饰装修或者扩建,或者擅自转租。
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按时支付租金:不得拖欠租金,以免被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及时解除合同:当条件成就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在对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造成损失扩大,从而需要自己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办学许可证租赁协议的撰写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框架:
明确双方的身份和基本信息,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名称、地址、
详细描述租赁的办学场地的位置、面积、设施等情况。
规定租赁的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例如每学期开学后二十天内一次性支付。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出租方应保证场地符合办学条件,承租方应遵守相关规定等。
制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办学许可证租赁通常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对待此类协议的签订,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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